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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9/11 16:28:52 来源: 作者: 点击:188
(1)在追缉交通事故逃逸者或者抢救伤者等紧急情况下,
交通警察有权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用后
立即归还;对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折价赔偿。
(2)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者驶离现场的,公安交通管
理部门要及时布置追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发出协查通报。收到协查通报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
照通报线索组织查缉,并将查缉结果通知发报单位。逃逸或者
驶离现场的车辆查获后,发出协查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撤销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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