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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车辆的暂扣有哪些规定?

发布日期:2008/9/11 16:30:18 来源: 作者: 点击:333

 

 (1)公安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

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

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立即归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扣留

交通事故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也不准扣留交

通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

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时,应当开具暂扣凭证。因检验、

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

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批准可以延长20日。暂扣的车辆一律存放在公安交通管理部

门指定的地点,妥善保管。当事人的其他证件在查验登记后,

应当当场发还。

    37.交通事故当事人属流动人口或者境外来华人员时应如

何处理?

    交通事故当事人属流动人口或者境外来华人员,在事故处

理期间要求暂时离开事故发生地的,应当在事故发生地寻找担

保人,由担保人出具担保书后,方准离开。境外来华人员找不

到担保人的,可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准予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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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游客:212 125.116.246.* 2008/12/13 11:13:00 交警在执勤中态度很差,说话难听能否投诉。投诉号码多少???一般会怎么处理????

游客:111 125.116.246.* 2008/12/13 11:00:59 倒车碰坏电话亭交警为何要扣车?不能私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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