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
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
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立即归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扣留
交通事故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也不准扣留交
通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
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时,应当开具暂扣凭证。因检验、
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
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批准可以延长20日。暂扣的车辆一律存放在公安交通管理部
门指定的地点,妥善保管。当事人的其他证件在查验登记后,
应当当场发还。
37.交通事故当事人属流动人口或者境外来华人员时应如
何处理?
交通事故当事人属流动人口或者境外来华人员,在事故处
理期间要求暂时离开事故发生地的,应当在事故发生地寻找担
保人,由担保人出具担保书后,方准离开。境外来华人员找不
到担保人的,可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准予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