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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9/11 16:31:38 来源: 作者: 点击:218
根据公安部对《<关于暂扣车辆到期后是否需要通知当事
人或车辆所有人的请示>的批复》(1998年9月5日):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暂扣车辆时,交与当事人的“道
路交通事故暂扣凭证”注有详细暂扣期限,实际上已告知了
当事人领取暂扣车辆的时间。因此,暂扣的交通事故车辆到期
后,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案部门无需再行通知当事人或车辆所有
人。但从便民服务考虑,对因各种原因到期未提走被暂扣车辆
的当事人或车辆所有人,公安交管部门可以适当方式予以提
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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