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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和联系

发布日期:2008/8/30 22:33:38 来源: 作者: 点击:462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显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授权可以处理路外事故,但是,在实际中,路外事故处理起来也有不少法律问题,比如,交通肇事者究竟是涉嫌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就是一个比较难以区分的问题。

  首先,交通肇事构成的前提条件是发生在“道路”上,所谓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及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道路外事故是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以外的事故,肇事者侵犯的客体不是道路安全法及条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因此,如果造成重伤或死亡事故的话,按《交通安全法》规定交警队处理路外事故肇事者是涉嫌交通肇事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呢?如果是交通肇事罪,就必须要负事故主要责任以上,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行为人只要没有尽到应尽义务,轻信或其它原因发生事故致人重伤、死亡,而不论责任大小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假如按交通安全法规定处理路外事故,给双方划分事故责任,是不是和刑法规定相冲突呢?

  其次,交通肇事罪中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或死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逃逸致人死亡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两罪刑罚起点不一,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期起点三年以上,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刑期起点三年以下,构成逃逸则加重刑罚。如路外事故发生致人死亡的话,如果按交通肇事定罪,会不会减轻了肇事者的刑罚呢?反而如果是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话,又会不会加重肇事者刑罚呢?因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没有规定此情节罚,最多只能是结果罚。

  再次,两种罪名在刑法中调整的关系不一样,交通肇事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而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权利,显然两种罪名在规定路上的交通参与者的权利、义务不一样,交通肇事罪危害的公共安全,犯罪主体是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是非交通运输人员,法律中规定了交通参与者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就是交通参考者在安全方面的义务相对都是同等的。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犯罪主体在路外事故来讲只能是交通运输人员,交通参与者双方的义务也是不对等的,交通强者有绝对的义务。还有办案主体不一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内部分工规定》交通肇事罪于交警队管辖,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刑警队管辖。在实际办案中,如果交警队把这类案件当作交通肇事案办理,不利一方当事人家属会有意见,认为定性不准,如果交警队把这类案件当作过失致人死亡案件办理,如果对一方当事人有利,另一方当事人肯定也会提出管辖异议。因此,路外交通事故的管辖权,法律最好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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