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严厉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我市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三基”工程建设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伤亡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发生伤亡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
第三条本奖励规定适用于在侦破致人死亡或受伤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的办案人员和提供有效线索协助侦破案件抓获交通肇事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相关单位或人员。
本规定所指举报人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自然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及线索。
第四条对侦破伤亡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办案人员,根据案件侦破的难易程度,经过审批后给予经济上的奖励。需立功嘉奖的按有关程序申报。
第五条对办案人员的经济奖励,亡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每案由支队奖励3000元。伤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每案由支队奖励1500元。
对提供有效线索、协助警方侦破案件或者协助抓获交通肇事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经济奖励,亡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每案3000~10000元,伤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每案1000~3000元,由办案单位负责奖励。
上述奖励资金应由办案单位纳入年初的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发生伤亡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应在24小时内及时填写《发生伤亡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报告表》,并录入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系统。严禁虚报、漏报、隐瞒不报等问题发生。
第七条已侦破的伤亡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各办案单位应如实填写《侦破重特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奖励申请表》,逐级上报支队审批。支队应存档备案,并以各地是否按规定及时将《发生伤亡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报告表》和《伤亡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报告表》录入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系统为准,符合要求的给予奖励。
第八条在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工作中,未设专案组及明确责任人、有侦破条件而因组织追逃不力、办案民警责任心不强、贻误战机而导致案件未侦破的,对办案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各地可以根据此规定制定相应的奖励实施细则,报支队备案。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原甬公交〔1997〕64号《关于印发宁波市侦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预案的通知》和甬公交〔1997〕65号《关于印发宁波市检举协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