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动车业务工作程序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规程
㈠车主购车后领取并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拓印机动车识别代号(车架号码)二份,在车辆测试中心检验车辆后到登记审核窗口提交资料,如符合规定的,在窗口领取受理凭证。需提交的资料有:
1、填写好的《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2、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和技术参数表(民用改装机动车需同时提交底盘合格证和底盘技术参数表),进口机动车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走私汽车、摩托车罚没单》;
3、机动车的来历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第四联,走私罚没车为国家工商局允许的销售单位出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境外购买的机动车需提供境外发票的原件及该发票的翻译文本和税单);
4、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不属于宁波地区的外地居民还需提供有效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5、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副联原件;
6、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营运客车的《浙江省营运客车审批表》和《宁波市公管处联系单》,新增出租车的《拍卖成交确认书》;
8、代理的需有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㈡上述手续办妥后到机动车牌证管理窗口办理上牌手续,进口机动车应隔半个工作日方可办理上牌手续。
二、变更登记规程
㈠变更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规程
变更前
1、领取并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2、凭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不属于宁波地区的外地居民还需提供有效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本所受理窗口申请变更;
3、符合规定的,领取《准予变更通知单》,并在十日内办结相应事项变更手续。
变更后
1、属更换车身或车架的,在更换的同时需重新打印拓印机动车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2、车辆测试中心确认车辆。属更换车身或车架的,需检测车辆,拓印机动车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3、凭上述手续和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不属于宁波地区的外地居民还需提供有效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本所受理窗口办理变更登记。属更换车身或车架的,需提交车身或车架的来历凭证。
㈡更换发动机规程
1、领取并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2、重新打印发动机号码后到车辆测试中必检测并确认车辆,拓印发动机号码;
3、凭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不属于宁波地区的外地居民还需提供有效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及发动机来历凭证到本所办牌大厅办理变更登记。
㈢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规程
1、领取并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2、到车辆测试中心检验车辆并拓印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3、凭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不属于宁波地区的外地居民还需提供有效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本所办牌大厅办理变更登记,上交新换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和技术参数表(民用改装机动车需同时提交底盘合格证和底盘技术参数表),进口机动车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走私汽车、摩托车罚没单》,领取原车辆的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和技术参数表(民用改装机动车需同时提交底盘合格证和底盘技术参数表),进口机动车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走私汽车、摩托车罚没单》。
㈣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规程
1、领取并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2、车辆使用性质主管单位领取准予变更使用性质的证明;
3、本所车辆档案室核查车辆情况;
4、车辆测试中心确认车辆;
5、凭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不属于宁波地区的外地居民还需提供有效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本所办牌大厅办理变更登记。
㈤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机动车将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变更登记规程
1、领取并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2、凭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不属于宁波地区的外地居民还需提供有效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为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到本所办牌大厅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前、后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本人到场签字。
㈥变更备案规程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在车管所管辖区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公章式样或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需向车管所提交《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
在变更中涉及机动车转出、转入业务的,领取并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后具体规程分别参照机动车转移登记规程中的转出、转入规程。
以上登记代理的需有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转移登记规程
㈠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的
领取并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和《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拓印机动车识别代号(车架号码),随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车辆到宁波市海达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地址:宁波市江东区江南路 158号)。
㈡未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的
1、领取并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和《补、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拓印机动车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2、到宁波市海达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办理机动车转移交易手续(地址:宁波市江东区江南路158号);
3、到本所车辆档案室核查车辆情况;
4、到车辆测试中心确认车辆;
5、凭办妥的上述手续及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不属于宁波地区的外地居民还需提供有效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本所办牌大厅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卖出方为个人的,需本人亲自到本所办牌大厅受理窗口办理签字手续。
6、如卖出方个人死亡或各种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到车管所办理的,凭公证处继承公证委托办理;或卖出方单位已注销的,凭工商部门企业注销证明并公证处公证后办理转移登记。
7、法院裁决的机动车,凭法院的《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转移登记。
8、拍卖的机动车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转移登记。
9、营运客车转移的,还需有《浙江省营运客车审批表》和《宁波市公管处联系单》。
10、属海关监管机动车的,需《海关解除监管证明书》。
㈢办理机动车转出业务的
1、机动车转出业务统一到本所办牌大厅受理窗口办理。具体规程参照㈡,已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本人可不必到场。
2、属进口机动车转出的,需由本所报省车管所审核后方可提取机动车档案(原档案省车管所已审的则不需再次审批)。
3、代理的需有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㈣办理机动车转入手续
1、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档案递交本所受理窗口拆档初审,符合规定的,领取并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拓印机动车识别代号(车架号码)二份,在车辆测试中心检验车辆后到登记审核窗口提交机动车档案资料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不属于宁波地区的外地居民还需提供有效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在窗口领取受理凭证;
2、凭上述手续到本所办牌大厅办理上牌手续。属进口机动车转入的,需由本所报省车管所审核后方可办理上牌手续(原档案省车管所已审的则不需再次审批)。
3、代理的需有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抵押登记规程
1、领取并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2、抵押双方依法订立有效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申请贷款方和抵押方不一致或抵押权人为非国家金融机构的,合同需经公证处公证);
3、凭办妥的上述手续、《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不属于宁波地区的外地居民还需提供有效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到受理窗口办理抵押登记。
4、属抵押注销的,需抵押权人出具同意注销抵押的有关证明。
5、代理的需有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注销登记规程
1、领取并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2、凭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不属于宁波地区的外地居民还需提供有效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本所办牌大厅办理,并领取受理凭证。
3、属机动车报废的,应先到机动车回收有限公司办理机动车回收手续,并将领取的《机动车回收证明》联上交本所;
4、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在登记地交售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车辆报废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领取《机动车回收证明》后,应当向车辆报废地车管所申请出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并将上述手续上交本所;
5、代理的需有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补、换领机动车牌、证规程
㈠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规程
1、领取并填写《补、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拓印机动车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2、本所车辆档案室核查机动车档案;
3、车辆测试中心确认车辆;
4、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不属于宁波地区的外地居民还需提供有效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本所办牌大厅办理补、换领手续。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本人亲自到本所办牌大厅受理窗口办理签字手续。
5、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被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凭行政执法部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证明原件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办理补领。
6、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7、属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需上交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免去查档和确认车辆手续。
㈡补、换领机动车牌、证规程
1、领取并填写《补、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属补领行驶证的,先到本所车辆档案室核查机动车年检情况;
3、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不属于宁波地区的外地居民还需提供有效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本所办牌大厅办理补、换领手续。
4、属换领机动车牌、证的,需上交原机动车牌、证。
5、属补、换机动车号牌的,先领取临时行驶车号牌,三十天后再到本所换取正式机动车号牌。
6、代理的需有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㈢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规程
凭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不属于宁波地区的外地居民还需提供有效的暂住证原件)到本所办牌大厅受理窗口递提交资料,如符合规定的,领取临时机动车号牌。需提交的资料有:
1、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和技术参数表(民用改装机动车需同时提交底盘合格证和底盘技术参数表),进口机动车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走私汽车、摩托车罚没单》;
2、机动车的来历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第四联,走私罚没车为国家工商局允许的销售单位出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境外购买的机动车需提供境外发票的原件及该发票的翻译文本和税单);
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
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程序
一、机动车驾驶证许可规程
(一)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体检合格。
2、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培训。
3、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符合要求的数码照片、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培训记录单由驾校统一交车管所受理岗审核,符合要求的预约科目一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4、申请人凭身份证明、预约考试凭证按时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后领取《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5、凭培训记录及《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由驾校按先后顺序分别预约科目二、科目三。
6、分别参加科目二、科目三考试。
7、考试合格的,交回《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五个工作日后,由车管所核发驾驶证。
(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
1、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请增加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须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2)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须是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不得有在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记录。年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3)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须是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不得有在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记录。年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须是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的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车型资格两年以上,并在申请前的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不得有在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记录。年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2、申请人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体检合格。
3、对驾驶人进行增加资历的审核:
(1)原非市车管所核发的驾驶证申请增加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大型货车的,由各县(市、区)车管所查询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满分记录情况,符合规定的,出具查询合格单并连同原驾驶证档案和申请资料一起由驾校统一交车管所受理岗审核,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2)原市车管所核发的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由车管所档案室民警进行资历审核,符合规定的签字,并由驾校统一将档案室民警审核签过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体条件证明》、符合要求的数码照片及有效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驾驶证复印件交车管所制证室建立学习档案,并预约科目一考试时间,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4、申请人凭身份证明、预约考试凭证按时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后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技能准考证明》。
5、凭培训记录单及《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由驾校按先后顺序分别预约科目二、科目三考试。
6、分别参加科目二、三考试。
7、考试合格,交回《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和原驾驶证,五个工作日后由车管所核发增加申请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领取驾驶证(考试合格)程序
1、学员经过规定时间的学习,考试合格五个工作日后,由本人凭身份证、考试意见反馈单、到市车管所领取驾驶证。
2、本人自愿邮寄的,在办理《技能准考证明》时应办理有关手续,考试合格后,由邮政部门直接把驾驶证送达本人。
三、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规程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合格的出具《身体条件证明》。
3、申请人需提供的手续:
(1)现役军人凭《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体条件证明》、符合要求的数码照片,军官证或士兵证(离退休军人提供军官离退休证)及其复印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住址证明。
(2)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凭《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体条件证明》,符合要示的数码照片,复员、退伍、转业证明及复印件,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户籍证明原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4、持以上手续到市车管所办证窗口审核并办理换证业务。
5、申请准驾车型为C类的可直接办理换证,如果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还应当预约和参加科目一、科目三考试,依次考试合格的,五个工作日后到市车管所领取驾驶证。
6、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的,在规定允许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年龄条件、原准驾车型、身体条件证明情况和申请要求可以换取对应的准驾车型或自愿降低的准驾车型。
四、办理外籍、港、澳、台驾驶证申领规程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合格的出具《身体条件证明》。
3、申请人凭《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体条件证明》、符合要求的数码照片、护照(台胞证或港澳回乡证)及复印件、公安机关核发的居留证件或临时户口(中国居民为身份证)及复印件、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非中文表述的机动车驾驶证须经宁波市国际翻译交流服务中心翻译,交流服务中心地址:海曙区解放北路91号)。
4、持以上申请资料到车管所办证窗口审核并开具考试预约凭证、考评单。
5、申请准驾车型为C类的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当日领取驾驶证,如果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则应预约和参加科目一、科目三考试,依次考试全部合格的,五个工作日后到车管所领取驾驶证。
6、办理持外籍、港、澳、台驾驶证申领业务的,在规定允许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年龄条件、原准驾车型、身体条件证明情况和申请要求可以换取对应的准驾车型或自愿降低的准驾车型。
五、定期换证和遗失补证规程
1、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或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申请补证、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凭《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符合要求的数码照片、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到车管所办证大厅审核,办理补证、换证业务,其中有效期满换证还应出具符合规定的《身体条件证明》。
3、在规定允许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换取对应的准驾车型或自愿降低的准驾车型。
4、年龄达到60周岁,持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驾驶证的,应该降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档汽车驾驶证。年龄达到70周岁,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降为轻骑摩托车驾驶证。
5、受理岗对上述资料予以审核,符合要求的,给予换发或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6、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驾驶证补证、换证业务,代理人应当提交其本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户籍证明原件),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六、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
1、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2、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3、住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出具住址变更后的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4、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出具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并需要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号码或姓名发生变更的更正证明。
5、受理岗对上述资料予以审核,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相关内容的变更业务。
七、办理满分考试规程
1、机动车驾驶人凭本人身份证及《公安交通管理满分考试通知书》到市交通安全教育学校接受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同时上缴持有的驾驶证,领取已接受教育的凭证。
2、凭有效的身份证、《公安交通管理满分考试通知书》、已接受教育的凭证及填写好的准考证和《考评单》、三张一寸彩照,到车管所办证大厅办理复考手续,经审核符合规定的预约考试时间。
3、按考试预约时间付费后到理考室参加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后持准考证、复考证及考评单到办证窗口办理复考合格手续,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扣分已达到24分的,则应预约和参加科目一、科目三考试,依次考试全部合格的,三个工作日后持准考证、复考证及考评单到办证窗口办理复考合格手续。
4、凭复考证(已盖考试合格印章)到市交警支队办证大厅(人民路149号)办理相关手续,领取驾驶证。
八、驾驶证转入换证规程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符合要求的数码照片。
3、有效的外地驾驶证、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户籍证明原件)。
4、持以上证件及资料经办证窗口审核和网上信息核对,与所持驾驶证一致的,办理转入换证手续。
5、上级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九、驾驶人提交体检合格证明的规程
1、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其中超过一年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驾驶证予以注销。
2、市车管所或各县(市、区)车管所受理窗口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
3、按照《身体条件证明》的内容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资料,并打印回执,交申请人或代理人。
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年龄规定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6、受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和办理持外籍、港、澳、台驾驶证申领业务的年龄条件要符合上述的年龄条件规定。
十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身体条件规定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档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档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十二、驾驶证注销规定
1、死亡的。
2、身体条件不合格驾驶机动车的。
3、提出注销申请的。
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5、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6、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7、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是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8、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有第5项到第8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十三、不得申请驾驶证的规定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5、驾驶许可依法被撤消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驾驶员考试工作规程
一、科目一考试规程
1、学员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体检合格,经交通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培训后,由培训学校统一报送车管所审核,合格后办妥理论约考单。
2、学员凭本人身份证、理论约考单到指定的宁波市商业银行付费,付费后到车管所理考登记处登记。
3、理考登记后,及时到理考室参加理论考试。
4、学员应对号入座,遵守考试纪律。
5、科目一考试时间为45分钟,共100道题,每题1分,合格分数为90分。考试合格后到2号门领取成绩单,签名后领取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不合格的五个工作日后的下午参加补考。
二、科目二考试规程
1、报考准驾车型为C1、C2的学员应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10天后,报考准驾车型为A1、A2、A3、B1、B2的学员应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20天后,由驾校统一到车管所进行科目二考试预约。
2、桩考一般按准考证顺序号持先后顺序进行,第1名考试时,允许后面2-3名学员提前进入考场熟悉考场环境。
3、每次桩考,每个学员允许考一次补一次,考试合格的在考评单上签名;不合格的20天后由学校再次统一到车管所预约下次考试。
4、遇到桩考仪或者考试车故障引起的不及格时,由考试员提前报告,经所领导同意后补考1次。
5、科目二考试中,如发现学员有舞弊行为的,除取消本次考试成绩外,同时取消其理考成绩。
三、科目三考试规程
1、桩考合格后,报考准驾车型为C1、C2的学员应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30天后,报考准驾车型为B1、B2的学员应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40天后,报考准驾车型为A1、A2、A3的学员应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60天后,由驾校统一到车管所进行科目三考试预约。
2、考试科根据考试人数提前对考生进行分组,临考时抽签确定各组的考试员,考评单不随意抽动改组。
3、考试应进行考前点名查验、考中记录鉴定、考后讲评宣布考试成绩和考试员、学员双签名。
4、道路考试不及格的,原则上不准当场补考。
5、科目三考试成绩当场宣布,不及格的告知不及格原因。
6、学员对路考成绩有疑问的,应当场向考试人员提出或向车管所投诉,考试人员或车管所有义务解答。
7、科目三100分为满分,报考A1、A2、A3、B1、B2准驾车型的应当达到90分,报考其他准驾。车型的应当达到80分。
8、学员道路考试有舞弊行为的,除取消本次考试成绩以外,同时取消桩考、理考成绩。
9、考评单一经填写不得涂改,涂改视为无效。
10、考评单须由考试人员掌握,学员单独持考评单前来参加考试的,应予拒考。
11、考试不及格的,应由驾校统一进行约考,不计次数,但必须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完成考试;考试合格的,五个工作日后由本人持身份证领取驾驶证,也可提前办理邮寄手续进行邮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