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乍一看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令人疑窦丛生。当事人双方一方是中型普通客车司机,没伤;一方是骑电动自行车的,八级伤残!事故主要责任却由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承担。交警认定这辆肇事超标电动自行车,属机动车!驾驶员将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商告上了法庭,索赔30万元。
案件回放
今年3月17日,家住奉化江口的王某,在奉化市区某家电动自行车商行花1800元购买了一辆 “羚木王”TDP0631Z型电动自行车。第二天,还没来得及给新车上牌的王某在行驶至路口时,未按规定让行,与一辆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王某腹腔内出血、颅底骨折、左胫骨骨折、多处软组织受伤、左视神经损伤的严重后果,被相关机构鉴定为八级伤残。发生车祸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不说,让王某更不能接受的是,奉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经过严密调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认定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属电动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左转弯通过路口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王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自己买来的明明是电动自行车,产品说明书上明明白白地写着是自行车,怎么一下子就变成机动车了?自己身受重伤还得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百思不得其解,于是将奉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告上了法庭。
很快法院一审判定,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支持奉化市交警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和浙江省地方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要求》规定: “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 “整车质量 (重量)应不大于40kg”; “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两个标准规定,最高车速为强制性条款,也是电动自行车检验的否决项目。
王某骑行的羚木王 “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证明,设计最高时速为50km/h,外观设计无脚踏装置,不能实现人力骑行。事故发生后电动自行车已经损毁,但自重明显也超过了40kg。显然王某骑行的羚木王 “电动自行车”不符有关国家标准。
王某败诉后,觉得既然自己购买的是机动车,为什么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没有明确说明呢?于是王某把生产厂家和销售方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退还双倍购车款3600元以及各项损失共计30多万元。法庭辩论持续了将近一个半小时,双方均同意调解,此案目前正在进一步调解过程中。
警方提醒
此案的意义非同小可,在此之前许多市民混淆了电动自行车的使用性质,同时对是否去交警部门上牌也持不置可否的态度,这样一来使自己处在了法律保护的盲区。如何行使自己正当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就该问题记者采访了市交警支队非机动车管理所梅国慰副所长后,得出以下结论。
当前市里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80%以上都是由超标车引起的,而其中大部分是电动自行车超速所致,市民在购买电动车时,首先应考虑它的安全性,而不是速度。
市民在购买车辆之前要注意,允许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必须是经我省省级鉴定合格、列入 《准许在全省上牌照的产品目录》的产品。超过国家标准、省标准关于车速、车重两个重要技术参数的电动自行车为 “超标”电动车,将不能上牌和上路。消费者需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购车前先考虑这点才不会使自己在今后使用电动自行车时游离在被动的违法边缘。
对于骑行电动自行车上路时,市民们应该注意的是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骑电动自行车闯红灯;严禁电动自行车骑车带人;严禁电动自行车驶入机动车道;严禁电动自行车超高、超宽载物;严禁电动自行车逆向行使;严禁16周岁以下人员骑行电动自行车;严禁骑车拨打手机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