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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9/11 21:07:09 来源: 作者: 点击:823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高速公路交警总队、支队,机场公安局交警队,铁路公安处交警支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现将浙江省统计局等部门公布的2007年相关统计数据作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提供如下(见附件)。除宁波市可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执行外,请各地在今年5月1日后按照本赔偿标准参照执行。

附件:2007年浙江省人民生活水平主要指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

      2007年浙江省人民生活水平主要指标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

    1、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574元

    2、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14091元

    3、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8265元

    4、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442元

    5、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30854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人员)人/天:30元

    7、住宿费人/天:150元

    涉及伤亡当事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付,请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商当地人民法院确定。有关普通适用型残疾辅助器具费,请向浙江省假胰科研康复中心咨询,电话0571—88841896。

     2008年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公布

    (即2007年宁波市人民生活水平主要指标)

      1.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2307元

      2.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13921元

     3.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10051元

     4.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062元

     5.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27048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人员)人/天: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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