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潍坊9月10日热线消息 潍坊一市民王先生不幸遇车祸身亡,他的家属通过交警调解拿到2.5万元赔偿金。近日,家属起诉事故责任方,再次索要13万赔偿的请求被法院驳回。
2007年3月份的一天,潍坊市民王先生从青岛乘客车驶至昌邑附近时,他要求下车。司机将车速放缓后打开车门,他急忙跳下车,这时,一辆摩托正好从车门边快速驶过,他当场被撞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经交警部门鉴定,此次事故客车司机应付主要责任,经调解,王先生的家人拿到了客车司机 2.5万元的赔偿金。2008年初,他的家人将客车所在运输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按照运输合同赔偿13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事故发生后,王先生的家属已经经调解取得了赔偿金,就等于选择了这种赔偿方式,再次索要赔偿就不合理了。
据介绍,交警部门的调解,是按照肇事方侵犯了受害人的权利进行处理的,而王先生的家属起诉运输公司,依据的是运输合同,两种法律关系不同,选择其一就等于放弃了另外的权利。